關于開展推廣應用高強鋼筋示范工作的通知 | ||
河北省、江蘇省、重慶市、云南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為落實《關于加快應用高強鋼筋的指導意見》(建標[2012]1號)的有關工作部署,經研究,決定在你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推廣應用高強鋼筋示范工作。現將《推廣應用高強鋼筋示范工作方案》印發你們,請按照有關要求,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工作機制,制定示范工作計劃,積極推進示范工作,為全國推廣應用高強鋼筋積累經驗。 請于6月底前將示范工作機制建立情況和示范工作計劃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 聯系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司 張磊 電話:010-58933022 工業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業司 文剛 電話:010-68205595 附件:推廣應用高強鋼筋示范工作方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附件: 推廣應用高強鋼筋示范工作方案 根據《關于加快應用高強鋼筋的指導意見》(建標[2012]1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的要求,為做好推廣應用400兆帕、500兆帕高強鋼筋示范工作,積累高強鋼筋生產和應用經驗,解決推廣應用中的問題,制定本示范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則 在全面推廣應用高強鋼筋的基礎上,以示范省(自治區、直轄市)為重點,按照政策引導、企業參與、行業服務、技術支撐的原則,組織開展城市示范、建設項目示范和生產企業示范。 二、示范目標 到2013年底,示范工作應達到以下目標: (一)鋼筋生產示范企業的高強鋼筋產量占熱軋帶肋鋼筋產量達70%以上,主要規格品種滿足市場的需求。 (二)示范城市新建混凝土結構工程的梁、柱縱向受力鋼筋全部采用高強鋼筋。示范城市建筑用高強鋼筋的比例,在2011年基礎上提高20個百分點或達到65%以上。 (三)示范項目梁、柱縱向受力鋼筋應采用500兆帕級高強鋼筋,應用先進的鋼筋連接技術,保證鋼筋加工質量和工程質量。 (四)示范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管理部門通過示范工作,評估示范項目高強鋼筋應用情況及產生的效果,總結完善推廣應用高強鋼筋的措施,提出進一步推廣的建議。 三、示范范圍 (一)示范城市。在示范省(自治區)內,選定省會城市和至少1個地級城市作為示范城市。重慶市在全市范圍內開展示范。 (二)示范企業。根據《鋼鐵工業“十二五”發展規劃》有關要求和示范區域鋼鐵工業發展現狀,確定一定數量的鋼筋生產企業作為示范企業。 (三)示范項目。示范省(自治區、直轄市)應選定不少于10個新開工建設項目作為示范項目,優先考慮重點建設工程項目。示范項目建筑面積不小于5000平方米,結構形式應包括混凝土框架、剪力墻、框剪、筒體等。 四、示范內容 示范工作要以建立生產、配送、設計、施工、監理、驗收等全過程高強鋼筋推廣應用協調機制為核心,按照以下內容全面開展推廣應用高強鋼筋的示范工作。 (一)建立完善的鋼筋市場供需機制 組織鋼鐵企業實施技術改造,保證高強鋼筋各品種規格產品的供應。建立暢通的鋼筋市場供需信息交流平臺,保證鋼筋生產、供應和使用單位及時掌握需求量、價格信息,避免高強鋼筋價格大幅波動,確保市場供需平衡。 (二)制定推廣應用高強鋼筋的政策措施 各地應按照《指導意見》的要求,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推廣應用高強鋼筋的扶持政策。 (三)保證高強鋼筋產品質量 加強鋼筋分類認證和標識管理,嚴格執行高強鋼筋分類認證和標識制度,強化對鋼筋生產企業及其產品質量與標識的監督檢查。 (四)強化工程建設標準的實施監督 進一步強化工程設計管理,確保工程設計單位嚴格按照相關標準的要求優先選用高強鋼筋。依據相關標準規定,將高強鋼筋應用作為施工圖審查要點。加強高強鋼筋應用質量監督檢查,保證工程質量。 (五)建立高強鋼筋生產和應用的統計制度 定期統計全省(自治區、直轄市)鋼筋生產、使用數量,確保統計數據的準確性和及時性。 (六)鼓勵開展高強鋼筋區域性集中加工配送 支持發展高強鋼筋加工配送,完善監管制度,保證鋼筋加工質量。 (七)支持高強鋼筋應用技術研發 鼓勵企業和科研機構等單位開展高強鋼筋應用技術、新型連接材料和新技術研發。結合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應用情況,適時組織編制高強鋼筋應用的地方標準。 五、實施步驟 (一)示范時間為2012年4月至2013年12月。 (二)2012年6月底示范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示范工作計劃,明確示范城市、示范企業和示范項目,并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 (三)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高強鋼筋推廣應用協調組組織專家定期對示范工作進行檢查指導。 (四)2013年10月底示范城市完成評估報告,11月由省級主管部門負責對示范工作進行初評,12月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專家進行驗收和評估。 六、示范要求 各示范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主管部門要建立示范工作協調組,統一組織和領導示范工作;制訂示范工作計劃,確保示范工作穩步、有序開展;落實責任、明確分工,加大監督檢查力度,保障示范工作順利開展。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