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設協〔2015〕9號
各會員單位:
《河南省工程勘察設計行業協會章程》已經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審議通過并報河南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備案,現予以印發。
附件:河南省工程勘察設計行業協會章程
2015年6月11日
河南省工程勘察設計行業協會章程
(2015年5月27日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河南省工程勘察設計行業協會(英文譯名:Henan Provincial Engineering lnvestigation and Design Association)。
第二條 河南省工程勘察設計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是由河南省從事與工程勘察、設計有關的各類經濟組織自愿組成的、全省性、行業性、非贏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解放思想,改革開放,貫徹執行國家的政策、法律和社會道德風尚,在政府和會員單位之間發揮橋梁紐帶作用,協助政府搞好行業管理,竭誠為會員單位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推動行業科技進步,管理創新,誠信服務,行業自律,持續發展。推動我省勘察設計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業務主管部門是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登記管理部門是河南省民政廳,本協會接受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河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會址設在河南省鄭州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范圍:
(一)協助政府主管部門貫徹執行國家政策、法規,加強行業管理,制定行規行約,發展企業文化,弘揚職業道德,指導行業誠信評估工作,推動市場和行業的誠信建設。
(二)開展行業基本情況的調查,搜集研究、發布國內外勘察設計基礎信息,為政府部門制定行業規劃、技術規范和經濟政策提供依據。
(三)認真研究行業發展規劃,配合主管部門及時解決行業改革和發展中的問題,促進勘察設計咨詢業健康發展。
(四)協助政府主管部門推行全面質量管理,貫徹ISO9000族系列標準,加強對工程勘察設計質量的監督檢查,確保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五)根據政府要求和主管部門的委托,開展優秀工程勘察設計評選活動;開展行業誠信評估活動,增強會員單位的創優意識,推動市場和行業的誠信建設。
(六)組織開展行業各類注冊人員的培訓,舉辦各種技術業務講座、培訓、研討,提高勘察設計隊伍的整體素質。
(七)協助政府主管部門推進行業的技術進步,組織工程勘察設計CAD應用技術的培訓和經驗交流活動,搞好技術咨詢服務,增強行業自主創新能力。
(八)辦好協會刊物,組織省內外信息交流,編輯本行業有關資料和文獻,為會員單位提供信息服務。
(九)加強與兄弟省市協會的聯系,積極開展與國外有關方面的友好交往。
(十)及時向政府部門反映會員單位的意見和要求,幫助會員單位解決存在的問題及困難,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發揮橋梁紐帶作用。
(十一)根據工作需要,發揮行業優勢,創辦經濟實體、合法經營、開展有償服務活動。
(十二)完成政府主管部門和相關組織委托的其它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采取團體會員制。
第八條 凡承認本協會章程的相關單位自愿申請,經審查同意,均可成為本協會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三)由常務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并交回會員證。無特殊情況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果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討論決定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審議協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工作報告。
(四)選舉和罷免協會理事。
(五)決定協會的終止事宜。
(六)討論其它重要事項并做出決議。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需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審查并經省民政廳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本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協會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一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常務理事會下設秘書處作為辦事機構,處理日常工作。秘書處設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處在秘書長主持下進行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審查并經省民政廳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秘書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建立和完善協會管理體系,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承辦本協會決議的事項及理事長交辦的工作;
(六)處理日常其他事務。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工作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分別從事各項專業活動。各委員會分別掛靠在各有關單位,根據職責和協會要求開展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條 本協會的經費來源有:
(一)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會員和非會員單位的自愿資助或捐贈;
(三)開展各種培訓和有償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依法開辦的經濟實體上交的利潤;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的經費用于下列支出:
(一)召開會議、舉辦活動、組織研究的費用;
(二)編印刊物、資料及宣傳的費用;
(三)辦事機構的日常辦公及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四)本協會工作所需要的其他費用。
第三十二條 經費的使用和管理:
(一)經費的收支由本協會秘書處統一管理。秘書處定期向常務理事會提出經費預決算報告,經常務理事會審議后,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
(二)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河南省民政廳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通過后15日內經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審查同意,并報省民政廳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實現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審查同意。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經省民政廳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和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于2015年5月27日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省民政廳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