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20日,住建部發布了《關于進一步推進工程總承包發展的若干意見》(建市【2016】93號),《意見》肯定了工程總包項目模式的積極意義和重要性,倡導政府投資項目和裝配式項目積極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并從推動工程總承包行業發展方面提出了相關的優化建議(后附全文),以下是重點解讀。
1 工程發包前提-可研、方案或初設后
《意見》明確了實施工程總承包的前提條件,是需業主根據項目特點在可行性研究、方案設計或者初步設計完成后,業主按照確定的建設規模、建設標準、投資限額、工程質量和進度要求等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
2 招標實施細節-發包方式、評分辦法、合同模式
眾所周知,民用建筑行業領域的發展是基于四川省08年災后重建,總理提出的“三年任務、兩年完成”,節約工期是EPC的模式的顯著優點,《意見》首次提出了發包模式除了采用招標外還可以直接發包,結合招投標條例來看,為一些加急項目提供了綠色通道。
另外《意見》也首次明確了工程總承包評標采用綜合評估法,并列出了主要因素包括工程總承包報價、項目管理組織方案、設計方案、設備采購方案、施工計劃、工程業績等。結合各省市招投標法規中對商務標、技術標的比重來具體擬定評分辦法。
最后《意見》建議了總承包項目可以采用總價合同或者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價格應當在充分競爭的基礎上合理確定, 合同的制訂可以參照住房城多建設部、工商總局聯合印發的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3 分包相關約定-投標不需組成聯合體
雖然之前就有規定明確:“工程總承包企業可以在其資質證書許可的工程項目范圍內自行實施設計和施工”這次《意見》再次做出具體解讀:僅具有設計資質的企業承接工程總承包項目時, 應當將工程總承包項目中的施工業務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施工資質的企業。僅具有施工資質的企業承接工程總承包項目時,應當將工程總承包項目中的設計業務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企業。也就是說,今后在工程總承包投標中,可以不再強制要求設計和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了。
4 監管手續變革-圖審、施工許可、備案等
因為EPC模式的特殊性,具有部分“三邊工程”的特點,但現有的行政審批流程仍按照傳統模式進行,則無法將工程總承包的優點體現到最大化,所以這次《意見》給出了幾點在前期實施過程中較為顯著的審批手續辦理問題,并提出了解決方式,如以下三點:可分階段按單體工程進行施工圖審查;分包單位可自行辦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和施工許可等相關手續;相關許可和備案表格,以及需要工程總承包企業簽署意見的相關工程管理技術文件,應當增加工程總承包企業、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等欄目。
5 管理體系建設-區別單純建筑設計單位
在發展過程中,市場上一度出現只要是具有相應資質都可參與總承包項目投標,但是這些單位在中標后,組織架構、人員配置和管理體系卻無法滿足業務開展的需要,項目無法順利推進,同時給主管部門及一些建設單位造成了工程總承包模式的誤解,所以《意見》指出:工程總承包企業除了要求具備相應資質外, 還需具有相應的財務、風險承擔能力,同時具有相應的組織機構、項目管理體系、項目管理專業人員和工程業績。同時,還需不斷建立完善包括技術標準、管理標準、質量管理體系、職業健康安全和環境管理體系在內的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標準體系。







消息來源:勘察設計前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