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9日,中國中鐵股份有限公司發布公告,其控股股東中國鐵路工程總公司,由全民所有制企業改制為國有獨資公司,改制后名稱變更為“中國鐵路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由國務院國資委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
至此,七大中央建筑企業全部改制更名完畢。
中國建筑工程總公司于2017年11月28日,改制更名為中國建筑集團有限公司,注冊資本100億元;
中國鐵道建筑總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改制更名為中國鐵道建筑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為90億元;
中國化學工程集團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改制更名為中國化學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為71億元;
中國鐵路工程總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改制更名為中國鐵路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注冊資本121億元。
另外,中國交建、中國電建、中國能建三家企業是在此前更早時候在實施企業重組時一并改制更名的。具體為:
2005年12月,中國港灣建設(集團)總公司與中國路橋(集團)總公司,重組成立中國交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目前注冊資本58.55億元);
2011年9月,中國水利水電建設集團公司、中國水電工程顧問集團公司以及國家電網公司和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14個省(區域)建設企業,重組成立中國電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目前注冊資本為300億元);
2011年9月,中國葛洲壩集團公司、中國電力工程顧問集團公司(電力規劃設計總院)和國家電網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所屬15個省(區域)建設企業,重組成立中國能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目前注冊資本為260億元)。
隨著改制更名,上述七大建筑企業全部成為依據《公司法》設立的國有獨資公司,市場化特征更加明顯,為下一步改革發展奠定了基礎。
扎堆改名的原因
2017年7月18日,為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中央企業公司制改制工作實施方案》(國辦發〔2017〕69號)。明確提出,2017年底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登記、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的中央企業(不含中央金融、文化企業),全部改制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登記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以前的某某總公司、某某集團公司(不帶“有限”兩個字)、某某公司(不帶“有限”兩個字)的國有企業,其實就是按照《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登記的全民所有制企業,他們的共同特點是名稱里不帶“有限”兩個字,這些企業都必須進行改制,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全民所有制企業改為國有獨資公司有何意義?
全民所有制和國有獨資企業都是央企,但是組織形態方面有諸多不同。
前者遵循《企業法》,后者遵循《公司法》,前者運行過程中容易出現所有權、決策權和經營權不明晰的情況;而國有獨資公司是按照《公司法》注冊,公司所有權、決策權和經營權分離,權責明晰。前者注重隸屬關系,后者注重現代產權制度,建立明確的以資產為紐帶的現代國有產權管理體系。
全民所有制企業指財產屬于全民所有的,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的商品生產和經營單位。而國有獨資公司指國家單獨出資、或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
其實一般說來,國有獨資企業就是全民所有制,只不過一個按照《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成立,一個按《公司法》成立,那么這么多國企為什么要費勁改制呢?其實很簡單,就是為了完全市場化、去行政化,最典型的不同就是,國有獨資公司實行董事會聘任制,而全民所有制企業為政府任命制,前者才是真正的獨立市場主體。
(轉自建筑內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