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發改委網站發布了《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的通知》。
《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對不屬于《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第二條、第三條規定情形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明確了其必須招標的具體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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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下稱《規定》)經國務院批準后由發改委予以公布。其中,《規定》的第二條、第三條明確了“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范圍。
同時,該《規定》第四條提出,不屬于該《規定》第二條、第三條規定情形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必須招標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確有必要、嚴格限定的原則制訂。
由此可以確定,《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即是針對上述《規定》第四條的補充與明確。
目前,已經明確的必須招標的項目包括: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包括:
(一)使用預算資金200 萬元人民幣以上,并且該資金占投資額10%以上的項目;
(二)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金,并且該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不屬于《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第二條、第三條規定情形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礎設施項目;
(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以及公共航空和A1級通用機場等交通運輸基礎設施項目;
(三)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通信基礎設施項目;
(四)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等水利基礎設施項目;
(五)城市軌道交通等城建項目。
來源:發改委網站